濉溪:以制度建设为先导 打响审理“定制提效”品牌

来源:濉溪县纪检监察网   作者:刘彪   发布时间:2021-09-27 11:04   

濉溪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梳理查找濉溪县在非纪律处分类案件处理、乡镇案件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紧盯关键环节,强化监督管理,分析总结、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先导,全面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效,打响审理“定制提效”品牌,积极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在高质量发展中再上新台阶。

完善非纪律处分案件程序,把住审理工作“前沿关口”。制定《关于给予党员干部非纪律处分类处理事项的通知》,规范濉溪县对党员干部非纪律处分类处理程序,界定了非纪律处分类处理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种形态如谈话函询了结、初步核实了结等教育类处理措施15种,第二种形态如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等组织调整类措施14种,第三种形态如降职、取消退休待遇等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6种,同时明确处理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的处理原则。要求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对党员干部采取非纪律处分类处理措施,均应将案件材料连同填写好的《基层非纪律处分类处理审核表》,报送联系指导的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审核把关,由纪检监察室报联系该单位的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审批后,方可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及时录入案管系统。通过规范要求,健全了非纪律处分类案件的处理程序,保证了全县对党员干部非纪律处分类处理的平衡性、准确性,为立案案件移送审理守好“前沿阵地”。

创新乡镇案件的审理模式,促进审理工作“瘦身减压”。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濉溪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濉溪县基层案件协作审理工作暂行办法》,探索成立基层案件协作审理小组,专职负责对基层案件的审理工作,《协审暂行办法》不仅对协作审理的适用范围、原则和职责予以明确,而且对协作审理工作程序、协作审理小组人员的监督管理进行了制度性规定,并制作了《案件移送协审登记表》对基层案件移送协作审理的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制度的出台既从根本上解决乡镇纪委审理工作人员短缺的现实问题,又保证了乡镇案件查办质量,有效降低了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直接审理乡镇基层案件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审理室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和工作压力。自2021年5月31日《协审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加强科学指导,保证协审工作的有效运转,截止目前协审小组共审理乡镇案件12件,较好地起到审核把关作用。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推动审理工作“提级增效”。为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财产权益,规范濉溪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及主动上交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规定,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濉溪县纪委监委查办案件涉案财物及主动上交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对涉案财物及党员干部主动上交款物的处理、移交、移送、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濉溪县纪委监委移交涉案财物呈批表》、《濉溪县纪委监委移交涉案财物登记表》、《濉溪县纪委监委主动上交款物清单》等,严格涉案财物的内部移交程序和党员干部主动上交款物的工作流程,从工作实效出发增强制度执行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切实保证涉案财物和党员干部主动上交款物管理的协同高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有力推动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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