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纪委监委通过明确处理范围、细化审核流程、平衡处理尺度三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基层非纪律处分类案件查处工作,保障此类案件的平衡性、准确性,让党纪的“戒尺”精到微毫。
明确处理范围。通过梳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49种处理方式,明确33种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13种,“第二种形态”取消荣誉称号、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等14种,“第三种形态”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等6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细化审核流程。规范填报、审核、审批三个步骤,细化基层非纪律处分类案件审核流程。针对仅给予党员干部非纪律处分类处理的案件,制定《基层非纪律处分类处理审核表》,要求规范填报。纪检监察室根据《县纪委监委联系指导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方案》的分工,对联系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核表与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联系领导审批,最后作出处理决定。
平衡处理尺度。鉴于在实际工作中,非纪律处分类案件大多数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情况,县纪委监委制定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适用说明》。根据问题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对何种情形适用“第一种形态”,适用哪种处理方式等进行说明和指导,坚持全面分析问题性质、全面考量量纪因素、全面评估处理效果,平衡把握处理尺度,做到精准监督、精准执纪、精准问责。
今年4月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采取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处理党员干部9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