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坚决纠正“四风”,确保清明节日期间风清气正,4月2日,濉溪县纪委监委制发通知,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十个严禁”。
通知要求,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十个严禁”: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私人祭祀扫墓、外出旅游、探亲访友活动;严禁以祭扫为名用公款或指使、接受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组织春游踏青、健身娱乐、相互宴请等活动;严禁借节日之机编造名目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等;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严禁用公款购买或变相购买各类私人祭扫物品;严禁用公款为回乡探亲、祭祀扫墓的同学、朋友、战友等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严禁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违规吃喝宴请;严禁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祭扫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严禁借祭扫或亲属下葬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
通知提出,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扎实部署节日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县纪委监委将于清明节期间,对“十个严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查快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题典型、突出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濉溪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