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我们有个案件,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方面想让你们帮忙把把关。”周一一大早,六室的谢主任就打来电话,询问有关纪法衔接的问题。
监察委成立后,从事反贪工作而且一干就是二十多年的谢主任,毅然脱下了“检察蓝”,成为纪检监察战线上的新战士。与此同时,我们对他的称呼也由先前的“谢局长”变成了现在的“谢主任”。
虽说是主任,他可是我们县里数一数二的反腐专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反腐工作持续加压发力,每每遇到重大贪腐案件,我们都会和谢主任沟通协作。有一次,县纪委查办了某村“两委”6名成员集体贪污高达30万元财政资金的案件。为了不让查办案件造成村“两委”班子瘫痪、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向领导请示后,我们找到了谢主任。没想到,只半天功夫,谢主任就摸清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并对案件提出了可行性的处理意见。在他的建议下,我们既及时处分了违纪的干部,又确保了村级事务的顺利交接。
转隶之后,谢主任的工作作风亦没有丝毫变化。面对纪委大量的信访件和举报线索,他为年轻纪检干部树立了榜样,仔细筛选和排查经手的每一条问题线索,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的蛛丝马迹。今年元旦,为了核查某村干部违规处置5.5万元的集体资金,放弃休假的谢主任,足足找了40多位证人进行审查谈话。
即便告别了“检察蓝”,谢主任依旧喜欢和我们交流讨论。短短四个月时间,谢主任成了审理室的“常客”。现在看来,监察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人员、机构的 “平移划转”,通过纪委监委内部深度融合,“1+1”的物理变化正在产生大于2的“化学反应”。
“现在查处村干部2015年期间侵占4万元集体资金的行为,应该如何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深知保密纪律的谢主任,隐晦曲折地问道。
“2016年修改后的《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遇有涉法的违纪案件,我们往往要参考和借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趁他若有所思之际,我把准备下周才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会上要讲课的内容提前剧透给了他,“你也知道,根据‘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6万元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这个标准的,肯定要依据新《纪律处分条例》并且只能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哦,原来是这样的。还是‘老纪检’厉害,困扰我两天的问题,让你一下子解决了。”
说着,我们俩都会心的笑了。(濉溪县纪委监委审理室 任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