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出台《濉溪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濉溪县纪检监察网   作者:濉溪县纪委监委徐灿灿   发布时间:2019-02-26 16:31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濉溪县纪委出台《濉溪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明确,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属于苗头性、倾向性或者比较轻微的;反映的违纪问题经研判是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群众反映较多或反复举报,但问题不具体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比较久远,但十八大以来又有新反映的;经函询后仍存疑问,或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

《实施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谈话,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客观记录在《谈话记录表》中,谈话前由被谈话人填写谈话函询《个人承诺书》,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谈话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谈话,确需在其他地点谈话的,应经领导批准。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并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个人承诺书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根据工作职责或领导批示要求,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函询应当由承办部门拟定《函询通知书》(包括反映问题摘要及书面说明要求),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以纪检机关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连同个人承诺书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

《实施办法》要求,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实施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本人接受谈话、函询的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谈话方案、函询件、谈话函询情况报告领导审批意见等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濉溪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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